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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法忠诚与王现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忠诚,王现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2616号原告:法忠诚,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云云,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菊红,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现存,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系王现存之妻),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原告法忠诚与被告王现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法忠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云云、万菊红,被告王现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法忠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菊红,被告王现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忠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3630.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电气焊安装工作。2015年12月20日,原告跟随被告,从淄博到洛阳国邦陶瓷有限公司所属的建筑工地,进行电气焊安装工作。2016年1月12日,原告在工作中,因被告未给原告施行任何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跟骨骨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一直拖延。被告王现存辩称,不应由王现存一人承担责任。左向东由洛阳国邦陶瓷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左向东再转包给被告,二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因被告欠缺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原告在从事劳务中受到伤害,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无焊工证而进行电焊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赔偿份额为70%,原告负担份额为30%。被告主张左向东及洛阳国邦陶瓷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原告并未起诉二者,对被告主张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认定如下:(一)、医疗费62元,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二)、误工费,原告系跟骨骨折,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B/T521-2004)》之规定,误工日为140日,考虑原告受伤前的工作情况,及原告在张店区魏家社区租房居住的情形,原告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予以采纳,参照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计款13045.70元。(三)、护理费,按诊断证明,原告的住院护理人数为2人,按鉴定意见书,出院后1人护理60日,实际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安排1人全程护理,故按1人及护理时间74日计算,按淄博市从事同等级别护理护工月收入2400元计算,计款5920元。(四)、交通费,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及出院的交通费,因均系被告安排交通工具,故不予支持,对于诉讼期间的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五)、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十级伤残,考虑原告受伤前的工作情况,及原告在张店区魏家社区租房居住的情形,原告按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计算,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计款68024元(34012×20×10%)。(六)、后续治疗费,按鉴定意见书,计款10000元。(七)、鉴定费,按原告提交单据,计款2000元。合计99151.70元,被告赔偿原告69406.19元(99151.70×70%)。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原、被告的关系、受伤的原因及伤害程度,不予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及在院护理的其父亲法庆文的生活支出,均已由被告负担,故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现存赔偿原告法忠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69406.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法忠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原告法忠诚负担418元,被告王现存负担7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乔鑫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