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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丽芳与普洱市思茅国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芳,普洱市思茅国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775号原告:吴丽芳,女,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梓州,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市思茅国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97140056P)。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武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明武,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01015223696E)。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号。法定代表人:丁香,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钦,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丽芳与被告普洱市思茅国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丽芳以需另行收集证据材料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丽芳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丽芳负担。审 判 长  陆庆红审 判 员  付学华审 判 员  朱格志人民陪审员  杨忠泽人民陪审员  戴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