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13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冯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奥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