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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显超、单县欧奔电动车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显超,单县欧奔电动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赵显超,男性,住单县。被执行人单县欧奔电动车厂,负责人李爱英。上例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单县欧奔电动车厂应支付申请人赵显超54804元及相应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在本案诉讼期间,本院依申请人赵显超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单县欧奔电动车厂的机器设备一宗。在执行过程忠,应申请人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单县欧奔电动车厂的机器设备一宗进行了评估、拍卖,最终申请人赵显超以45150元竞买拍卖标的。对于被执行人单县欧奔电动车厂其余所欠款项,申请人赵显超表示放弃,并交纳执行费723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单县欧奔电动车厂的机器设备一宗交付申请人赵显超,以45150元折抵被执行人所欠款项;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