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跃、应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晓跃,应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251号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学。被告:王晓跃。被告:应菁。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跃、应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美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