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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掖市金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正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金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正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正弼,男,汉族,1957年4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正弼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6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