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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贺家案件丁荣生尚和平终本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丁荣生,尚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丁荣生,男,汉族,1949年11月1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猴场镇。被告尚和平,女,汉族,1962年5月28日生,系丁荣生之妻,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猴场镇。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丁荣生、尚和平借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十万元,被告丁荣生、尚和平自愿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三十万元本金,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十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4%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被告丁荣生、尚和平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丁荣生、尚和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丁荣生、尚和平在瓮安县猴场镇前进路有房产(产权证号2015022**),该房屋已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查封,本院暂不能处置,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尚和平已死亡。另因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待刑事案件追赃终结后再依法处理本案。本院认为,被执行名下房屋暂不能处理,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需待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追赃终结后再依法处理,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追赃终结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符合处分条件后,本案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或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