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申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广西南宁尊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广西南宁尊泰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明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1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10+1商业大道B区30栋二楼47-55号。负责人:黄梦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银,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贞,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南宁尊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4期1区7号楼3单元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潘超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淞方,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柠坡,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广西明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1号泰富大厦第8层8A-2室。法定代表人:潘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尊泰商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明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利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