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XX芬与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芬,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772号原告:XX芬,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姜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芳,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XX芬与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XX芬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XX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