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正亮租赁站与权占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正亮租赁站,权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正亮租赁站。被执行人:权占立,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洛龙区正亮租赁站与权占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