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凤阳县隆纳服饰有限公司与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隆纳服饰有限公司,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6095号原告:凤阳县隆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常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凤阳县隆纳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凤阳县隆纳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服装,其在京东商城有三家专卖店,其中一家店名为南极人隆纳专卖店。2017年6月1日上午京东商城多家店铺出现搜索降权、排名靠后的情况,原告店铺也出现同样情形。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常龙通过朋友联系到被告XX,要求恢复南极人隆纳专卖店的排名,但是这个朋友说要给恢复排名的费用90000元,于是当天下午5点常龙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90000元给被告XX。后原告得知2017年6月1日京东商城店铺出现排名靠后的情况系京东商城系统本身的原因,且第二天即同年6月2日出现排名靠后的店铺自动恢复正常排名。原告遂就该事宜与被告协商,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XX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的服装店为恢复排名,其法定代表人常龙便通过朋友联系到被告XX,但常龙朋友说需缴纳恢复排名费用90000元,常龙遂于2017年6月1下午5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90000元给被告XX,汇款后第二天系统自动恢复店铺排名。因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视为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无合法根据取得原告汇给的90000元,属不当得利,对此款,被告应予返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凤阳县隆纳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XX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