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伏晓丽与洛阳唐豪斯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晓丽,洛阳唐豪斯文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伏晓丽,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唐豪斯文化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丹本院在执行伏晓丽与洛阳唐豪斯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