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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卓珠与黄火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珠,黄火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1601号原告:卓珠,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黄火炎,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卓珠与被告黄火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卓珠到庭参加诉讼。黄火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黄火炎归还卓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火炎承担。事实和理由:黄火炎因资金欠缺,于2016年11月27日向卓珠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为此,黄火炎向卓珠出具借条一张。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卓珠催促归还借款,黄火炎拒不归还,故卓珠提起诉讼。黄火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7日,黄火炎向卓珠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卓珠收执,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黄火炎未返还借款,卓珠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卓珠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其于2016年11月27日向黄火炎交付借款现金100000元,黄火炎从其中抽5000元还给卓珠作为第一个月利息,其实际向黄火炎交付借款95000元,2017年2月27日黄火炎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利息10000元。本院认为,卓珠与黄火炎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卓珠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本案讼争借款系无息借款。卓珠实际向黄火炎出借借款95000元,故本案借款本金为9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黄火炎未返还借款,已经违约,故黄火炎应向卓珠返还借款9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黄火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火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卓珠偿还借款9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卓珠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卓珠负担57元,由黄火炎负担10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曾雅 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