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东明宏昌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宏昌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宏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金树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明宏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明宏昌化工有限公司款项共计22178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且款项已领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