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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与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兴国赣旺食品有限公司,谢有旺,侯永秀,谢光源,刘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7号中廷广场。负责人:刘凡,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兴国赣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兴国县红门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谢有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有旺,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侯永秀,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申请执行人: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兴国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光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光源,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刘美玲,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兴国赣旺食品有限公司、谢有旺、侯永秀、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谢光源、刘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兴国赣旺食品有限公司、谢有旺、侯永秀、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谢光源、刘美玲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兴国赣旺食品有限公司、谢有旺、侯永秀、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谢光源、刘美玲应履行的人民币49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