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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胡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43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冰锋与被执行人XX安、甘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安、甘美云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安(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玉环市楚门镇大渭渚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505162017)、被执行人甘美云(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玉环市楚门镇大渭渚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71215128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021执43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冰锋与被执行人XX安、甘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安、甘美云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安(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玉环市楚门镇大渭渚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505162017)、被执行人甘美云(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玉环市楚门镇大渭渚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71215128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