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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谢有林与胡元贵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林,胡元贵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152号原告:谢有林,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莉,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元贵,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有林与被告胡元贵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谢有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谢有林负担。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海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