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谢有林与胡元贵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林,胡元贵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152号原告:谢有林,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莉,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元贵,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有林与被告胡元贵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谢有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谢有林负担。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海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