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诉卢晓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卢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组织机构代码69843712-3。代表人张艳丽,行长。被执行人卢晓锋,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诉卢晓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执 行 员 杜智博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