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江伙钦与林礼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伙钦,林礼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2856号原告:江伙钦,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礼真,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江伙钦与被告林礼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伙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礼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伙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原告开茶店,被告以其奶奶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多元,原告在茶店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借款,当时没有写下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之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经朋友调解于2017年1月26日写下4万元借条,并由其签名捺印。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林礼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礼真向原告江伙钦借现金4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了一份借条交原告执存,被告林礼真在上面签名捺印,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上留有被告林礼真的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2017年5月26日,原告以被告拒绝还款为由向本院起诉。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林礼真向原告江伙钦借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偿还。被告林礼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礼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伙钦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林礼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