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俊然、许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然,许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然,女。被执行人:许秋云,女。申请执行人张俊然与被执行人许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2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鲁E)一辆,车辆下落不明,依法查封该车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四路166号有房产一套(预售登记),依法进行预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13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