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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惠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惠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江学花,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惠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李方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惠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惠川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7)川0302破1号民事裁定书,且被执行人四川惠川置业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