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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成、刘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刘忠,付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刘忠,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付爱凤,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与被执行人刘忠、付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忠、付爱凤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登记,在房产管理机构无房产登记,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文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文君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