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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蕾琪家具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苏州蕾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179号之二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杜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蕾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卫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蕾琪家具有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过铁军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