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被告刘镇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刘镇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973号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顾世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员工。被告:刘镇云,男,1967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被告刘镇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