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明健、邓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11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被执行人:肖明健,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邓春丽,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范年哩与肖明健、邓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4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肖明健、邓春丽承担。因肖明健、邓春丽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少年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肖明健、邓春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明健、邓春丽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范年哩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42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7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7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筱芮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