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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天与刘仁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天,刘仁飞,刘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天,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仁飞,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刘日红,女,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明天与刘仁飞、刘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41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仁飞、刘日红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刘明天,申请执行人刘明天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仁飞、刘日红应履行的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4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