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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袁毓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袁毓榜,王元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38462-6。代表人邓晓东,行长。被执行人:袁毓榜,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元丹,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与袁毓榜、王元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息与罚息共计378293.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毓榜、王元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