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朱荔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1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朱荔红,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蔡敏与朱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691元,由朱荔红承担。因朱荔红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朱荔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荔红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蔡敏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825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82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筱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