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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玉梅与王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梅,王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018号原告:邱玉梅,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十八里镇石槽李村八组,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告:王智华,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梅与被告王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邱玉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德忠审 判 员  陈明源人民陪审员  茅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