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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子春王宪平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平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3907号被拘留人:王宪平公民身份号码:×××0638本院在执行张子春与王宪平(2017)浙0782执39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王宪平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宪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