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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13号胡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