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890号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864519,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园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1层。法定代表人范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乃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浩,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同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