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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与户县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户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娄敬路北段352号。法定代表人温安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户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大道。法定代表人沙瑞,系该院检察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户县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3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19036.94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770元、执行费1461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户县人民检察院及第三人陕西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户县支行城东分行共管账户(账户名:陕西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700083419000018636)存款1079932.1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065322.10元(另14610元用于交纳执行费)后表示放弃其余主张,就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闫鹍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