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执恢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金旺与上海勋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旺,上海勋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恢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旺,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3197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云滨湾**幢*单元***室。被执行人:上海勋艺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69341-4,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4317号库。法定代表人:储修静,该公司总经理。李金旺与上海勋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勋艺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均无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4664.24元,未结标的额24664.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