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鲍永辉、王素贞与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永辉,王素贞,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鲍永辉(系鲍树宏儿子),男,汉族,1993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王素贞(系鲍树宏妻子),女,汉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17919-5。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张趁意,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鲍树宏与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树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由其妻子和儿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原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鲍树宏支付拖欠的生活费8060元】。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鲍永辉、王素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110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取、划拨、扣划、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