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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张连宇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华,张连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张连宇,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02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昱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