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建材分公司、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建材分公司,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区分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149号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建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董集乡北二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495982-3。负责人吕海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河路7号。代表人张达金,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建材分公司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区分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货款212712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区分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