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丽群、莫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群,莫玉英,计雨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韩丽群,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侗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莫玉英,女,193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计雨实,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韩丽群、莫玉英申请执行计雨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计雨实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作鼎审 判 员 韦彰生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