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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季淑兰与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淑兰,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849号原告:季淑兰,女,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刚,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与季淑兰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4-17号,工商注册号:(分)220723000011801。负责人:付爱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顾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淑兰与被告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下称乾安分公司)、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顾家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淑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刚、项柏林与被告乾安分公司、顾家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乾安分公司补偿给原告60平方米楼房一套,顾家地产承担连带责任,法庭辩论终结前,季淑兰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给付房屋补偿款195900元,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乾安分公司在开发澳园名居小区施工过程中,原告房屋在一号楼东北侧,一号楼遮挡原告房屋的光线。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乾安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乾安分公司补偿给原告一套60平方米的住宅楼,由原告自选楼层。楼房建成后,原告自选了小区一号楼一单元六楼中门,但原告对该房屋未实际取得前,该房屋被松原中院裁定执行给刘树梅顶偿债务,原告向松原中院提出异议,松原中院驳回了原告的异议,故诉请被告按约定另外给付一套60平方米住宅楼。由于庭审中查明澳园名居小区只有二栋楼,一号楼已全部被法院执行给刘树梅顶偿债务,二号楼也已全部被法院查封,二被告在澳园名居小区已没有可处分的房产,故变更诉讼请求给付房屋补偿款195900元。关于补偿款的计算方式,松原中院在将一号楼执行给刘树梅顶偿债务过程中,对一号楼进行了价格评估,住宅楼单价为3265元/平方米,3265*60=195900元。顾家地产、乾安分公司辩称:1、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中乾安分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2、合同约定乾安分公司给付季淑兰房屋,但该房屋因法院的执行程序被执行给案外人刘树梅,在此之前,乾安分公司已与原告季淑兰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固定化为澳元名居小区1号楼1单元6楼中门,分公司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树梅取得房屋所在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应承担在建工程发生的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向季淑兰交付房屋的义务人已经变为刘树梅,季淑兰对此是明知的,并已向中院主张了该权利,所以二被告并未违约。3、季淑兰无法取得合同约定房屋是因其自己在诉讼中未履行举证义务,执行异议被驳回,应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4、合同约定补偿事由为挡光,即便对光线有影响,也达不到挡光补偿的程度。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认为一号楼对原告房屋即便有光线影响,也达不到挡光补偿的程度,原告认为虽然合同上写的是挡光事由,实际是对光线、瞭望有综合权利的概括。本院认为:双方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被告主张在签定协议时受到了原告方的胁迫,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应认定双方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被告的房屋均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澳园名居小区一号楼被执行给案外人刘树梅,二号楼因诉讼保全也被法院查封,被告已没有可处分的房产,协议未能实际履行。违约责任系无过错责任,被告无法履行协议,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约定补偿的楼房为一号楼,在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另案中,松原中院对一号楼的住宅单价进行了评估,单价为3265元/平方米,原告请求参照此价格进行赔偿,合情合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主张的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号楼已归刘树梅所有,应由刘树梅对原告补偿;原告在执行异议中未充分举证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约定补偿事实并不存在;几点理由均不能成立。乾安分公司系顾家地产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该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因乾安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与顾家地产系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其民事责任,应由顾家地产共同承担,而非连带责任,法人与分支机构之间也不存在追偿的关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季淑兰房屋补偿款195900元;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