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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殷光辉、潘海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光辉,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8号之一申请人殷光辉,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潘海波,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海波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海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海波拥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秀街55号开拓*百秀名居1栋6层601号(合同号0701035)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