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康翠娥、程红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翠娥,程红军,徐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康翠娥,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程红军,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衡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殿波,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康翠娥申请执行程红军、徐殿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程红军、徐殿波尚在衡水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