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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康翠娥、程红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翠娥,程红军,徐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康翠娥,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程红军,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衡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殿波,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康翠娥申请执行程红军、徐殿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程红军、徐殿波尚在衡水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