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熊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无业人员,住第四师六十七团。被执行人:熊某,女,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无业人员,新疆昭苏县。本院在执行许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20000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熊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6日,经合议,(2016)兵0402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