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家喜、苏远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喜,苏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喜,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苏远强,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合浦县农机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喜与被执行人苏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苏远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浦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1年)。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龙小莲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堂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