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朱自云申请执行胡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自云,胡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朱自云,男,1947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胡家荣,男,1975年1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朱自云依据已经生效的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8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960.00元,申请执行费214.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家荣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虽已查询到被执行人胡家荣名下有(号牌号码为云EGF2**)大运牌车辆一辆,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3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 雷审判员 严艳红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