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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徐小军、刘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军,刘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军(曾用名徐小春),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浠水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海,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浠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军、刘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军、刘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徐小军、刘海驾驶鄂A×××××长安面包车(作案过程中换上鄂J×××××的假牌照),携带液压钳、T型锥、套筒等作案工具,至浠水、蕲春等地盗窃作案6次,窃得新大洲、本田、豪爵、东本牌摩托车6辆。经鉴定,被盗6辆摩托车价值为34059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小军、刘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各判处两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徐小军、刘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徐小军、刘海采取变换使用车牌(行驶时使用真鄂A×××××3号,作案中使用假鄂J×××××5号)驾驶面包车,携带液压钳、T型锥、套筒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浠水县兰溪镇、清泉镇和蕲春县漕河镇、横车镇等地,采取以“T型锥”开锁的方式作案6次,窃得新大洲、本田、豪爵、东本牌摩托车6辆。经鉴定,被盗6辆摩托车价值共计3405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徐小军、刘海驾驶长安面包车至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华联超市门前,将被害程某华的一辆灰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553元。2.2017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徐小军、刘海驾驶长安面包车至浠水县清泉镇芦河廉租房小区,将被害岑某1华停放在小区车棚内的一辆白色“东本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20元。3.2017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徐小军、刘海驾驶窃来的“东本125型”摩托车,至蕲春县漕河镇城市花园小区,将被害高某杰停放在7栋楼下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603元。4.2017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徐小军、刘海驾驶长安面包车至蕲春县横车镇界岭村新村幼儿园,将被害人韩某的一辆白色“豪爵”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55元。5.2017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徐小军、刘海驾驶长安面包车至浠水县兰溪镇,将被害人申某停放在兰溪镇政府院内停车棚里的号牌鄂J×××××紫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6917元。6.2017年3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小军、刘海驾驶鄂A×××××长安面包车至浠水县清泉镇“盛某”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超市左侧电梯口的号牌为鄂J×××××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1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⑴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刘海的自然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⑵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刘海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在浠水县清泉镇书香花园小区被抓捕到案;⑶(2006)蔡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2013)鄂武穴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至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2.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抓捕被告人徐小军、刘海,现场扣押其持有的液压断线钳、扳手、“T形”套筒、“T形”锥子、鄂J×××××号假牌照、“警用”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3.被害人陈述。⑴被害人程某证实,其所有的银灰色新大洲本田踏板两轮摩托车,于2017年3月2日在浠水县兰溪镇华联超市门口被盗。⑵被害人岑某1证实,其所有的银灰色两轮踏板摩托车于2017年3月14日在浠水县清泉镇芦河廉租房小区被盗。⑶被害人高某证实,其所有的五羊本田白色踏板摩托车于2017年3月15日在蕲春县漕河镇城市花园小区被盗。⑷被害人韩某证实,其所有的豪爵踏板摩托车于2017年3月15日在蕲春县横车镇界岭新村幼儿园处被盗。⑸被害人申某证实,其所有的鄂J×××××号豪爵踏板摩托车于2017年3月23日在浠水县兰溪镇政府院内车棚中被盗。⑹被害人孙某证实,其所有的鄂J×××××号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在浠水县清泉镇“盛某”商场左侧电梯口处被盗。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过程合法,被告人徐小军、刘海供述内容如笔录。⑴被告人徐小军供述,今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刘海驾驶鄂A×××××长安面包车带我一起来倒兰溪街上,在华联超市门口,刘海开车在超市对面望风,我用起子将停在华联超市门口的一台银灰色的本田踏板车的锁撬开,启动摩托车往河西江堤方向走,刘海开车跟在后面,然后在江堤处把摩托车抬到面包车上,到团风境内我和刘海把假牌照鄂J×××××换下,换上真牌号鄂A×××××,开车到武汉大智路卖给了武穴梅川人小王。大约过了十几天的一天上午,我和刘海开车到兰溪镇街道卫生院前面一个单位院子,我用随身携带的“T形”锥子把将停车棚内的一台木兰摩托车撬开,象上次一样,将摩托车抬上面包车换上真牌照,到武汉大智路卖给了姓王的人。3月14日上午,我和刘海从武汉开面包车到丁司垱廉租房附近,将停在车棚内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撬开后盗走后,到蕲春一家宾馆住了一夜。3月15日早上,刘海打电话叫一个叫“邱某”的人送开摩托车锁的工具来。之后我和刘海在一个小区里面找到一台白色踏板摩托车,刘海进了那个小区开摩托车锁,我在小区门口望风,刘海把那个白色踏板摩托车骑出来后,我们一起骑到界岭处与“邱某”碰头。大概下午一点多,“邱某”留在丁司垱照看那两辆摩托车,我和刘海到界岭处看到一个圆形房子院里有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我望风,刘海下去偷拿辆摩托车。之后我们一起到丁司垱与“邱某”会合,到武汉大智路将三辆摩托车卖了。3月26日上午11点多钟,我和刘海开面包车到浠水,在盛某超市门前,我在边上望风,刘海用开锁工具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到武汉大智路后,将摩托车卖了。我们出去时,都随身携带了一个锥子,锥子外面加个套筒。开锁时,先把锥子插到摩托车钥匙孔里面,然后用套筒套住锥子拧一下,锁就开了。我们开的是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有两幅牌照,一副是鄂A×××××、另一副是鄂J×××××,车子是刘海的。⑵被告人刘海供述,2017年3月的一天上午,我和徐小军从武汉开面包车到兰溪镇,大约中午11点多钟,我们在兰溪镇政府与卫生院之间的路上停车,徐小军下车后过了约十分钟回来了,说兰溪镇政府院子里有一辆摩托车,问我能不能搞(意思就是偷摩托车),我说随他,之后徐小军到院内开摩托车锁,我到镇政府对面望风。之后,我们一起从省道去武汉把摩托车卖了。在偷兰溪镇政府那台摩托车之前,我们还在兰溪镇路边一家超市门口偷过一台摩托车。那天中午,我和徐小军开着车在兰溪街上转了20多分钟,锁定了兰溪镇上一个超市门口的灰色本田踏板摩托车,我先用事先准备的“T形”开锁工具扭开摩托车,后把这辆摩托车卖到武汉去了。2017年3月14日中午,我和徐小军开车到浠水,在芦河廉租房那里,看到廉租房后面的车棚里有一两白色踏板摩托车,我把车停在路边,让徐小军带着工具下车,过了一两分钟徐小军就骑着那辆摩托车出来了,大约下午四点多钟,我和徐小军开车到蕲春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我和徐小军骑着从浠水偷的那辆摩托车在蕲春县城转,在一个小区里发现一辆白色本田摩托车,徐小军拿工具下车去偷那辆摩托车,我就骑车在小区马路边等,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徐小军就把小区内的那辆摩托车骑来了,出来后我们往浠水方向走。我就在蕲春县城等一个姓邱的朋友,就叫他送偷摩托车的工具过来。会合后,我们三个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到丁某字路口旁的小区,把这两辆摩托车放在小区内叫姓邱的朋友照看。我就开着我的面包车带徐小军返回界岭,在界岭幼儿园内偷了一辆银白色的豪爵踏板摩托车。这三辆摩托车,我们卖到了武汉大智路的一个姓王的。2017年3月26日,我和徐小军开车到浠水,路过十月路盛某超市附近时,我们看到一辆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我把工具袋带在身上用“T形”锥子开锁,徐小军在路边放哨。这辆车,我们卖到了武汉大智路的小王。我们开的面包车是我的,是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是鄂A×××××、另一副鄂J×××××是我花350元钱买的假牌照。5.鉴定意见。浠价认定[2017]029号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发动机号F3052302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认定价格为6553元,发动机号FA576173豪爵摩托车认定价格3955元,发动机号16H11602东本摩托车认定价格3020元,发动机号17A00161号五羊本田摩托车认定价格7603元,发动机号G3006593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认定价格6917元,发动机号FA633708豪爵摩托车6011元,6辆摩托车合计价值34059元。6.视听资料。⑴兰溪镇华联超市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刘海于2017年3月2日在华联超市实施盗窃的情形;⑵卡口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刘海于2017年3月15日骑盗窃得来的摩托车经过卡口的情形;⑶兰溪镇政府门前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在兰溪镇政府院内实施盗窃的情形;⑷清泉镇盛某超市门前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刘海于2017年3月26日在清泉镇盛某实施盗窃的情形。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小军、刘海指认6次作案的地点,分别是:2017年3月2日在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华联超市门前窃得“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同年3月14日上午在浠水县清泉镇芦河廉租房小区窃得一辆白色摩托车;同年3月15日上午在蕲春县漕河镇城市花园小区窃得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同年3月15日14时许在蕲春县横车镇界岭村新村幼儿园窃得白色“豪爵”摩托车;同年3月23日在兰溪镇政府院内停车棚窃得“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同年3月26日上午11时许在浠水县清泉镇“盛某”超市门口窃得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军、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T形锥开锁的方式,窃取他人所有的摩托车6辆价值340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小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一年内、被告人刘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小军、刘海分工配合共同盗窃6次,系多次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小军、刘海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段焱明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坤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