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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杨雄与杨广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杨广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453号原告:杨雄,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杨广申,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杨雄与被告杨广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雄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杨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宗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