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杨雄与杨广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杨广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453号原告:杨雄,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杨广申,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杨雄与被告杨广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雄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杨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宗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