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卞风东、刘金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风东,刘金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卞风东,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刘金鹰,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风东与被执行人刘金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金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金鹰、孙义向名下的座落于连江县单元房屋一间。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