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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森与刘宾、王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刘宾,王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森,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宾,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安华,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森与刘宾、王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宾下落不明,但与被执行人王安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了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