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森与刘宾、王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刘宾,王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森,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宾,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安华,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森与刘宾、王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宾下落不明,但与被执行人王安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了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