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宇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宇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31号罪犯陈宇枫,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9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宇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陈宇枫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3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宇枫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宇枫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