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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月利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利,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利,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关庄村东。本院执行张月利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平龙劳仲案字(2016)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张月利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张月利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04执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文强 微信公众号“”